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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生活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生活指导教师的管理,建设和培养一支政治意识强、专业水平高的生活指导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一次扣2分 1.不按时督促学生起床、就寝,不按时开(关)大门; 2.对上课时间滞留的学生和夜不归宿的学生未发现或未予处理记录; 2.公共走廊、楼梯、卫生间、盥洗间等地方未保洁,有纸屑、烟蒂、塑料袋等杂物和灰尘、积水、积垢的; 3.水龙头、灯未按时关闭,水龙头、灯、开关、管道等公共设施损坏未发现未上报总务处的; 4.发现学生晾晒的衣物等落地未拾起,雨天不收学生阳台外晾晒衣物的; 5.和学生同时在餐厅用餐的; 6.早读课后、午休时间、课外活动、晚寝前巡视而关门睡觉或办私事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一次扣5分 1.发现学生生病未与医务室、班主任取得联系的; 2.发现学生违反规定使用电器设备,未做没收处理、未记录的; 3.异性学生或闲杂人员进入公寓未发现或发现未阻止的; 4.私自将学生的废品卖掉,未做统一处理的; 5.未按月召开室长会议,不按时公示周卫生检查结果、提交月度卫生评比结果和月度“文明寝室”结果的; 6.日志、记录表、考评表等资料的填写、收集、整理、归档有缺失的。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一次扣10分 1、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生活指导教师岗位的; 2、将电饭煲、电炉子、电炒锅等带入宿舍,在宿舍内生火、做饭的; 3、发现寝室内学生有吸烟、喝酒、赌博等严重违纪行为,未制止、上报的; 4、发现学生夜不归宿未作记录、未上报的; 5、威胁恐吓学生或用不恰当言语攻击学生,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有一次扣20分 1、参与学生违纪行为,为学生违纪行为庇护、通风报信的,经调查属实的; 2、私自同意外校人员留宿,或同意本校学生留宿校外人员,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严重问题不据实汇报,欺瞒,编造致使问题更为严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4、擅自离岗,造成工作延误而产生严重后果,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2.不能胜任生活教师工作。 第六条 每一位生活教师月度基准分为100分。此方案前四项内容考评分直接与生活指导教师工资和奖金挂钩。 第七条 考核部门以学生处为主,行政值班和校长巡查依据本方案执行,行政值班巡查结果在《行政值班日志》上记录,校长巡查直接通报学生处。 第八条 本方案解释权为学生处,本方案自2009年11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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