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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检查的通知
  【添加日期:2011-3-25】   【来源:校办室】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中心,市直各民办学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科学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管理,经研究决定,依法开展2010年度全市民办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予遵照执行。
一、年检范围、职责分工和时间
 1、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我市辖区内正式设立办学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均应根据管理权限接受年检。八县(市)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年检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负责,人员抽调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市区此类学校年检工作由我局民管办组织实施。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2、2010度年检工作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5月底结束。二、年检依据、原则和内容
(一)年检依据  本次年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试行)》和相关政策法规规定,
(二)年检原则
1、坚持以年检促进规范和发展。通过年检, 进一步推进各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教学改革。
2、坚持统筹要求,兼顾各方利益。明确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教职员工和学生等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妥善处理各方利益要求,促进民办学校和谐发展。
3、坚持贯彻法定的发展方针。在年检中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定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各民办学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和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学校发展,允许各民办学校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进行有益的发展尝试。
4、坚持维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各民办学校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职员工、学生具有与公办学校同类人员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待遇。
(二)年检内容
1、民办学校举办者及设立、组织机构情况;
2、校长聘任及权利落实、履行职责情况;
3、教职工聘用及权益保障、履职情况;(教师聘任合同、学历、资格、人事代理、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表彰奖励、教学教研等情况);
4、办学条件、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有关财务制度建立、落实法律规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收费许可、经费使用、受助捐资等情况);
5、2010年度招生及办学活动主要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
(三)应准备的年检材料
1、民办学校2010年度办学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各校按上述五个方面内容撰写)。
2、《安庆市高中阶段学校年检评分表》(见附件1)。各校依据该表自评打分的材料。
3、民办学校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需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4、《安庆市民办学校年检办学情况摸底表》(见附件2)由学校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市、县教育局各一份,自留一份存档。
5、《2010年度安庆市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由各校填写两份,报年检组一份作为核查依据。年检组核查时如发现数据有出入,应另外填写同样表格一份,报审批管理该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辖区所有民办学校年检后将上述表格汇总报我局一份。
 6、《安庆市民办学校校长审核表》(见附件4)。该年检年度聘任和之前聘任的正副校长没有按程序报审批主管部门核准的应补填此表并附相关材料报审批主管部门。高中阶段学校补填的由市派年检组验收。
 三、年检工作程序及方法
1、各民办学校对照年检内容和要求自行检查、填表,将有关材料报所辖属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县(市)区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核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2、市教育局委派年检工作组分赴各高中阶段学校实地检查。每所学校时间为一天。
 3、年检工作的基本方法为听取办学情况汇报、察看校容校貌和教育教学设施、听课、核查资料、召开师生座谈会、评议、反馈。
 四、年检结论及应用
1、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根据年检得分情况确定结论,得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至80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另外实行一票否决制,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任何款项的民办学校以及该年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以及普通高中违反“三限”政策、严重违规招生的,职业学校在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本次年检均应定为不合格。从2010年度起,连续两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学校将给予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
 按审批管理体制,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年检结论由市、县教育局共同审核确定;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年检结论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核确定。
年检结束,按审批权限,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在辖区内公布年检结果;
(2)在办学许可证副本栏记载年检结论。
2、年检结论将作为今年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审批权限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书面限期整改意见,再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1、我局制定的《安庆市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年检评分表》主要适用于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可以参照本方案制定非高中阶段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年检标准。
2、年检工作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依法办事;同时要加强宣传,增强依法指导和管理意识,使年检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完成。
3、年检工作由市、县两级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年检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4、各县(市、区)针对高中阶段以下民办学校(机构)开展年检的相关材料务必于2011年6月底以前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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